算命的说有大孝是什么意思

引言​“夫孝,德之本也,教之所由生也。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。立身行道,扬名于后世,以显父母,孝之终也。夫孝,始于事亲,中于事君,终于立身。”《孟子集注》载:“孝子之至,莫大乎尊亲;尊亲之至,莫大乎以天下养。为天子父,尊之至也;以天下养,养之至也。”此外,曾子曰:“孝有三,大孝尊亲,

引言

​“夫孝,德之本也,教之所由生也。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之始也。立身行道,扬名于后世,以显父母,孝之终也。夫孝,始于事亲,中于事君,终于立身。”《孟子集注》载:“孝子之至,莫大乎尊亲;尊亲之至,莫大乎以天下养。为天子父,尊之至也;以天下养,养之至也。”此外,曾子曰:“孝有三,大孝尊亲,其次弗辱,其下能养。”

曾子曰孝有三

明朝的行孝激励制度行孝激励制度的开创与具体措施

明朝建立伊始,明太祖朱元璋就标榜“以孝治天下”,终明一世,这都是明朝的基本国策。而明朝行孝激励制度的制定除这一原因外,还受前代宋元、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、形成良好的社会风俗以及减少社会不孝行为等综合影响。行孝激励制度除了对孝子免除赋税、刊刻孝行、加大宣传等,还对杰出孝子给予旌表、授予官职、奉敕纂孝道书籍、免除一定责罚、给予物质奖励等举措。

归结起来,就是树立模范代表,给予奖赏,免除刑罚。因此,在行孝激励制度的大力推行下,明朝孝子具有很大的广泛性。一是地域上的广泛性,表现在两直十三布政司中均有明廷旌表孝行的记载;二是身份和地位的广泛性,如科举士子中就涌现出大量的杰出孝子,从小到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,大到高中进士的官吏,均有孝行记载。同时,明朝孝子孝行的表现形式多样,出现了许多特别的孝行。

行孝激励制度的具体事例

洪武十六年(公元1383年),“旌表孝子李英之门,英邳州人,年十五丧父,家贫力作,养其母刘氏,冬寒必温衾席,母常病疽,英为吮之,数日而愈,母又病滞下,英取粪尝之,味甜,心切惊悸。事闻,诏旌表之”。孝子李英为了养母早日康复,亲自尝粪、吸浓,其孝行被诏授旌表,为世人所铭记。相同的事例还见于明朝宗、明英宗年间。

行孝激励制度的具体措施

如景泰二年(公元1451年),“太上皇帝居南宫,旌表孝子顾佛僧。佛僧,浙江龙泉县民,父丧庐墓,继母生恶疮,吮其脓以愈”。又天顺三年(公元1459年),“旌表孝子庞景华。景华,应天府上元县人,蚤丧父事母孝。母久病痢,景华尝粪味甘,哀号,吁天乞以身代母,疾遂瘳。邻弗戒于火,景华抱母号呼,所居左右前后俱灼烬,无余独母卧室三间无恙,人咸以诚孝所感,旌其门曰:‘孝行’”。

明朝还有舍身救亲孝行的记载。如万历元年(公元1573年),“旌表孝子刘静。静,江西万安县生员,幼孤家贫,事母孝,遇贼欲杀其母,恳求身代,贼横槊剌之母。释静死,尸七日不变,后其母享年八十。额其门曰:‘孝行’”。贼人想要杀刘静的母亲,刘静以身代母死,受到了明廷的旌表。

又“陈潮,永安千户陈燦第三子,嘉靖三十六年流寇入境,燦督兵往剿,潮从行,忽贼奄至,燦被创覆地,潮以身被之,血流被体,佯死,竟负父以免”。面对险境,陈潮不顾自身的安危,最终使得父子平安,也算是上天对孝子的眷顾。这些记载都证明了明朝行孝激励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

旌表孝子刘静

明朝行孝激励制度的弊端

这一制度在开始制定、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,存在着很大的弊端。因为明朝行孝激励制度的性质,更多的只是为了维护朝政的稳定,维护明廷自身的统治秩序。其激励制度的本质,不完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弘扬孝行,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制度的走向。

针对的目标人群不明确

按理说,明廷实施行孝激励制度,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,而应该是在整个社会贯彻和实施,激励全社会崇善向善。《孝经》明确对不同阶层的孝行表现进行了分类,即把孝分为“天子之孝、诸侯之孝、卿大夫之孝、士之孝、庶民之孝”五类。每种阶层所对应的孝行和责任都有着明显区别。

具体说来,天子之孝的标准最高,具有爱护教育好百姓,让天下百姓过上幸福生活的责任。诸侯之孝的标准尽管低于天子,但也应当承担修炼品行并履行管理好封国的职责,要“保其社稷,和其百姓”。因此,在履行其职责之时,要小心谨慎,时刻提醒自己,以免出现失误。同样,大夫之孝的标准又低于诸侯之孝:遵守法纪,没有言行过失。

《孝经》对不同阶层的孝行分类

同样,士孝的标准,又与大夫有别,但也强调了事父之孝与事君的相通性。而庶人之孝则强调了努力耕作、谨身节用以赡养父母的责任。但我们在明朝行孝激励制度中并没有看到类似明确的区分,整个制度的实施对象、实施群体都很模糊,并没有具体的目标人群。因此,这一方面也存在着弊端。

制定的具体标准不明确

既然是激励孝道,除了应该对实施群体明确规定外,还应该对所要达到的客观效果进行具体规定,即受激励的群体最终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层次,但在这一制度中,均没有提及。对于明朝行孝激励制度而言,制度实施的最终目标是什么,是激励哪种层次的孝行。

这对于一个制度的制定目的而言,应是首要和必备的,但奇怪的是,这一制度中均没有涉及。我们仅能看到《明史》记载中,对守墓三年的行为进行旌表、对累世同居的行为进行旌表、对侍亲孝顺的行为进行旌表……但这些评判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。

《明史》中对具体孝行的旌表

行孝激励的具体举措不完善

明廷对庐墓三年、侍亲孝顺、累世同居、为亲祈祷等行为都予以一定的奖励,以示对其孝行的鼓励。但孝子孝行除这些看得见的表现外,还有很多孝行。比如对父母的敬养,一般人很难做到,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孝行的最重要内容,因为《孝经·纪孝行章》云:“孝子之事亲也,居则致其敬,养则致其乐,病则致其忧,丧则致其哀,祭则致其严。五者备矣,然后能事亲”。

因此,敬养是敬慕、尊敬、敬仰、仰慕、敬畏等义与奉养、供养、尊养、鞠养等义的集合,表达了一种虔诚的伦理道德思想。再比如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,对于生活中多子多孙的家庭,也应该采取具体举措予以鼓励,古时候有多子多福的说法,在古人看来,多子多孙也是孝行的重要表现。但显然,明廷的行孝激励制度中,并未见相关举措。

行孝激励的具体内容有失偏颇

《孝经·开宗明义章》云:“夫孝,始于事亲,中于事君,终于立身”。意思是说孝从侍奉双亲开始,其次是侍奉君王,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,为这个社会做贡献,最后达到修身立事实现自己的远大志向。在古代,光宗耀祖被认为是最大的孝行,因其不仅可以改变自身和整个家族的社会地位,而且可以光耀宗楣于天下。而自从实行科举取士起,金榜题名是光宗耀祖的最优途径。

算命的说有大孝是什么意思

吴敬梓在《儒林外史》中所写

正如吴敬梓在《儒林外史》中所写的那样:“人生世上,除了这事,就没有第二件可以出头。不要说算命、拆字是下等,就是教馆、作幕,都不是个了居。只要有本事进了学,中了举人、进士,即刻就荣宗耀祖”。明朝科举张榜后,有关机构会将该科的主要信息篆刻并颁布天下,如乡试发榜以后则会有《乡试录》,会试发榜以后会有《会试录》,进士发榜以后则有《登科录》。

这些都是士子光耀宗楣的重要凭证。在进士中式以后,朝廷还会在国子监刊刻进士题名碑,使这些中式士子流传后世,但对于人数更多的广大乡试举人群体,则没有相关举措。对于平民来说,乡试中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己和家族的命运,不仅外表有显著的变化,而且地位比普通人高出一等,享有了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利。

在政治上他们取得了一定的身份,见了知县不必下跪,官府也不能随便对他们用刑,一般人见了秀才要称老爷。但明廷并没有明文规定,对那些中式举人刊刻留碑,这就使举人群体和进士群体之间有了很大的差别。毋庸置疑,进士群体比举人群体有着更为光辉的未来,但举人群体的人数更多,覆盖面更广,影响力和示范作用更大。由此可见,明廷在行孝激励制度中忽视了举人群体。

明朝旌表孝行的程序

对孝子孝行的旌表程序相当复杂

明朝旌表孝行的程序是:一申报、二覆实、三批准、四执行,最终还需要得到皇帝的认可。在交通不发达的古代,这一程序实施起来需要很长时间,尤其是皇帝最终审批这一环节实行起来耗时。众所周知,明朝有些皇帝较为懒散,尤其是嘉靖皇帝、万历皇帝,更是其代表。同时皇帝每日需要批阅诸多奏折、处理繁多政务,旌表孝行对他们来说不是急迫的事,延后处理是常事。因此,孝行旌表程序缺乏灵活性。

明朝行孝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

明廷在对孝子孝行给予旌表的案例中,有大量的割股救亲等孝行,这就使“孝”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走向极端,不利于当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。明朝从朱元璋时期开始就对割骨救亲的孝行进行旌表。如洪武二十五年(公元1392年),“徐州民王僧儿,事母孙氏孝谨,母病医弗愈,僧儿割肝和汤以进,母食之而愈,命表其门曰:‘孝行之门’”。

又如洪武二十六年(公元1393年),“北平府昌平县民刘驴儿、松江府上海县民沉德,皆割肝疗父疾;济南府长山县民王德儿、应天府上元县民姚金土,皆割肝疗母疾。命旌表其门曰:‘孝行之门’”。这些行为实则不应该被明廷所鼓励,朱元璋及后世朝廷虽然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,甚至屡次颁布诏令予以说明。

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

如宣德元年(公元1426年),“行在礼部奏:锦衣卫緫旗衡整女,母病,笃刲肝煮液,饮之而痊,宜旌表。上曰:‘为孝之道,孔子曰: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”,剖腹割肝,此岂是孝?若至杀身,其罪尤大。况太祖皇帝已有禁令,今若旌表,使愚人傚之,岂不大坏风俗,女子无知,不必加罪,所请亦不允’”。

又如正统元年(1436年),“福建致仕都指挥佥事胡雄奏:臣于永乐间病,目几至丧明,臣男兴,刲肝以疗,臣目复明,乞赐旌表。上以其非孝亲正道,不允所请”。当时朝廷已经认定,割肝救亲非正孝,不予旌表、不应鼓励,如若不当,甚至会成为一种犯罪,严令禁止,但此种行为屡禁不止,有增无减。特别是永乐、嘉靖时期,还对这种行为再度嘉奖,鼓励割股救亲行为。

如永乐三年(公元1405年),“旌表江阴卫军丁徐佛保孝行。佛保母病笃,医弗能痊。而剖胁刲肝煮液以进。母食之,顿愈。其卫官以闻,遂有是命”。朝廷的物质、精神奖励又会让人们形成攀比之风,割股救亲的行为大行其道,使得孝行更加极端,出现更多不可思议的愚孝,致使明朝的孝道不可避免地走向愚昧化、极端化。

明朝孝子数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

结语

由此可见,明朝行孝激励制度在制定与实行过程中,存在着很大的弊端,从一开始就制约了该制度日后的发展。但不可否认的是,这一制度还是取得了较大的成果,明朝孝子数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。如《明史》中所载孝子数量为183人,超过了《隋书》所载的13人、《旧唐书》所载的17人、《新唐书》所载的21人、《宋史》所载的118人、《元史》所载的97人,大大超过了孝文化氛围浓厚的宋朝。

参考文献

孔子,《孝经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3年

张廷玉,《明史》,中华书局,1981年

沈德符,《万历野获编》,中华书局,2009年

余继登,《皇明典故纪闻》,花山文艺出版社,2015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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